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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


发布时间:2009-10-14 信息来源: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二)减免税相关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及人员比例的证明;

  8、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9、企业职工名册;

  10、企业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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