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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


发布时间:2009-10-13 信息来源: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 税收减免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流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6、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上述减免税内容中的1、2、3、4条,在2005年底前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二)减免税相关程序这类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此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要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下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还需报送: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1)、(2)、(3)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还需报送:

  (1)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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