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税务登记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核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受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对开业税务登记填报的有关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纳税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税务登记操作办法》。在审核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准确确定纳税人地方税收入级次和主管地税分局,对符合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资料完整)的,窗口承办人员应予以直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和开具发票。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领取通知单》,通知纳税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资料不全的设立申请,承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告知拒办原因。
对管理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非主动上门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在管理分局启动限期改正和处罚流程后,凭罚款收据受理登记申请,启动登记流程。 |
|
2 |
纳税鉴定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资料,在税务登记表中对纳税人进行初步税种鉴定(一般为一个主体税种的鉴定)。 |
|
3 |
录机发证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发票领购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事项以及其他涉税事项等,接受税收管理和服务。受理人员随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时候发放相关的税收宣传资料,纳税人如为个体工商户,受理人员还应向纳税人发放《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要求其在10日内填写齐全,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方式和业务咨询平台。对地税独管户(不含企业所得税)开具“证明”引导纳税人到指定地点刻制发票专用章。 |
|
4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登记管理岗录机、打证等工作处理完毕,将新办、变更等纳税人资料进行整理,登记信息通过纳服软件1日内传递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
5 |
管户确认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副)分局长对传递来的新办纳税人信息,按照每一名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1日内确定相应管户税收管理员。同时将确定的相应管户税收管理员名单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 |
|
6 |
信息录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收到新办纳税人对应税收管理员名单后,1日内根据传来的数据信息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登记模块中,将受理人代码更改为对应税收管理员名单,同时对税收管理员告知其应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工作。 |
|
7 |
查勘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根据系统传来的新办纳税人资料,每月进行复核或实地查勘,补正(齐)相关内容、资料,对纳税鉴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补充完善。认为系统内税务登记资料不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查勘,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查勘情况表》,需到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的,应做好调查记录,如果纳税项目鉴定需要调整的,填写《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并在查勘后1日内将资料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
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非主动上门登记的的漏管户,应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时传递登记管理岗,启动设立登记流程。 |
|
8 |
资料传递及信息修改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收到税务登记信息修改资料后,对税务登记信息中基本资料信息(七部分)当日通过“变更”登记进行维护。纳税项目鉴定内容变动的,审核《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后,1日内进行鉴定修改。税务分局综合岗也可将自行发现的纳税项目鉴定问题和意见,通过《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的形式与管理员核对后,进行修改。 |
|
9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将登记资料按分局、按受理顺序、按月分类整理归档。对处罚资料传递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归档。 |
2、外出经营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核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各类合同、协议、中标书等附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受理纳税人开具证明申请,对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在开具时,对纳税人的征管状态进行查询,凡非常户、待注销户不能开具。 |
|
2 |
开具证明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审核通过后,在省局软件中办理外出登记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开具时必须填写“有效期限”,其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并将开具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告知税收管理员。另外根据徐地税发[2006]99号关于预征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文件的规定,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应按照合同记载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为1%。
所得税在国税部门征管的,外出经营证明由国税部门开具和管理。 |
|
3 |
收回缴销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或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交回《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和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票复印件。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收到纳税人交回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税票复印件后,审核通过即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予以缴销;缴销时纳税人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开具证明时提供的合同金额,应按照预征率补征所得税,小于合同金额的告知纳税人到管理分局办理税款结算手续。若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少缴营业税税款及附加行为的,立即告知相应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清算后再予以缴销。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营业额,在缴销后应书面传递管理分局,便于及时纳入管理。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销的,传递管理分局处理。 |
|
4 |
日常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负责外出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工作。日常管理中,对逾期未缴销的纳税人进行督促,应重点核实外出经营收入是否入账,税款是否缴清。对纳税人到期未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失踪的,根据纳税人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进行相应处理,处理完毕后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对纳税人缴销审核中发现的少缴税款行为处理后,传递办税服务厅缴销。 |
|
5 |
资料归档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传递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归档。 |
|
|
|
|
|
3、 外来经营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报验登记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外县(市)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前,必须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地的经营项目等资料办理报验登记。 |
|
2 |
审核录机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接到上述资料经初审后,即可在省局征管软件中办理外来登记。根据需要,给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将加盖报验印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还纳税人。 |
|
3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每月将受理的资料进行整理,并转送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4 |
信息传递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收管理员岗。 |
|
5 |
申报纳税 |
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 |
经营期间,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经营期间在180天以内且未办理临时登记的,按照临时户处理,对未办理临时登记但实际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责成其办理临时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将信息传递管理分局。 |
|
6 |
日常管理及清税缴销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日常应加强对外来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督促其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外来经营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如已办理临时登记,应走税务登记注销程序。
对外来经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应办理项目登记。 |
|
7 |
注销外来登记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若纳税人已办理临时登记,应根据税务分局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局征管软件中办理注销外来登记。若未办理临时登记,则在结清相应的税款后直接注销。 |
|
8 |
资料归档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位 |
将上述相关资料传递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位、税务分局/综合岗归档。 |
|
|
|
|
|
4、委托代征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 |
发放并辅导有关单位填写《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
资料1日内转交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
2 |
调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按照下列条件,在3日内进行资格调查审核:(1)是依法成立的单位或组织;(2)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4)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信用。 |
|
3 |
资格审核 |
税务分局/分局长 |
2日内进行资格审核。 |
|
4 |
资格审批 |
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 |
对相关资料3日内进行审批。 |
|
5 |
签订协议 |
县(市)/征收管理科、局长岗 |
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6 |
录机打证 |
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根据相关资料将信息录入系统,打印“委托代征证书”交委托代征单位,并在“委托代征单位登记表”注明证书字号。打印完毕之后,将证书资料交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 |
|
7 |
证书送达 |
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收到资料后,在1日内交税收管理员,由其送达委托代征单位。 |
|
8 |
结报结算 |
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岗 |
票证管理岗按照协议要求,与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履行代征手续,税款的结报执行《纳税申报办税流程》,手续费结算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办税流程》。 |
|
9 |
跟踪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日常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督促委托代征单位且每年12月底前对委托代征单位进行年检,出具《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1)是否按约定代征税款;(2)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3)是否有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形;(4)委托代征单位资格是否符合。经组长审核同意后,将《委托代征单位年度评价报告》传递至税务分局/分局长岗,以确定下一年度委托代征单位。 |
|
10 |
变更委托代征或终止委托代征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如若根据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经过领导批准后应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变更委托代征协议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
|
11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5、停(复)业登记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批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停业申请,发放并辅导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同时,按下列要求当场进行审批: (1)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印章是否齐全。 (2)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 (3)收缴购领的未使用空白发票。 (4)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停业申请审批表返回纳税人一份。 |
|
2 |
信息录机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申请的次月,待纳税人完税后,服务厅综合岗人员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对该纳税人做停业信息录机处理。 |
|
3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次月1日将上月受理的停业登记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登记台账,并在2日内转送其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4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停业登记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1日内将停业资料分配至税务管理员岗。 |
|
5 |
管理安排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根据传来的停业信息,按照税收管理员的分工,1日内安排税收管理员在停业期内实地检查。 |
|
6 |
跟踪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对纳税人的停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月不少于两次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需到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的,做好调查记录。对提前复业和发现虚假停业的纳税户,应要求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复业手续,同时对虚假停业的纳税户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
|
7 |
监督检查 |
县市局/征收管理科 |
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税务分局的停业户进行实地抽查,发现虚假停业的应要求各税务分局立即处理。 |
|
8 |
复业处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每月在停业期满的次月征收期满后,在征管系统中为停业纳税人做复业处理。提前复业和虚假停业情况下,在接到相关资料的当日内将纳税人提前复业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
9 |
返还证件资料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对停业期满,返还纳税人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以及收缴的未使用空白发票。 |
|
10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将相应资料整理归档。 |
|
|
|
|
|
6、注销税务登记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符合要求的,在1日内将注销申请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当场说明原因返回纳税人。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每日将受理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制作《注销申请人税费清算移交单》、)《税收征管资料传递单》并传给其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3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注销税务登记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同时将注销资料分配至(副)分局长岗。 |
|
4 |
注销分配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根据传来的注销表,按照税收管理员的分工,至少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实施注销检查,办理税收清算。 |
|
5 |
注销检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对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算,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税控装置和其他证件。上述检查按照日常检查程序执行。个体工商户注销应在5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处理完毕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副)分局长岗。 |
|
6 |
初审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1日内对税收管理员岗传递来的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
|
7 |
审核 |
(县)市局/征管科/科长岗 |
2日内进行审核,将资料传递至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岗。 |
|
8 |
审批 |
(县)市局/分管局长
征管科/登记管理岗 |
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岗1日内进行审批。征管科/登记管理岗将
注销信息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9 |
资料传递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根据审批结果,将纸质资料传递至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综合岗将已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10 |
信息录入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 1日内将注销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
|
11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3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办税服务厅或税务分局两人送达)。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做好交接记录。 |
|
12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按程序移交归档。 |
7、核销死欠税金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提出申请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填写《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并连同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破产企业以财产进行清偿分配的,还应附报拍卖机构拍卖或变卖财产的相关资料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应附列相关资料。 |
|
2 |
初审 |
市局征管科、分管局长 |
市局征管科、分管局长2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
3 |
审核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3日内对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填制“核销死欠申请汇总表”,同时将资料传递至市局分管领导审批。 |
|
4 |
审批 |
市局/分管局长 |
市局分管局长应在收到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后, 3日内进行审批。 |
|
5 |
文书制作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收到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完毕的资料后,2日内制作“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传递至市局征管组,并报省局备案。 |
|
6 |
资料归档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县)市局征管科/申报征收岗 |
分别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8、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面),发放并辅导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受理下列有关资料:
(1)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2)资产负债表;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每日将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并传给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3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配至税收管理员岗。 |
|
4 |
调查核实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2日内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将资料传递至复核岗位,进入复核过程;资料不全的,说明原因退回纳税人。 |
|
5 |
复核 |
(县)市局/征管科 |
当日对税务分局传递来的延期缴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资料传递至(县)市局局长。 |
|
6 |
审核 |
(县)市局/局长 |
2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后将资料传递至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
7 |
审核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报市局分管局长审批。 |
|
8 |
审批 |
市局/分管局长 |
2日内根据相关资料依照省局委托进行审批。 |
|
9 |
文书制作 |
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 |
收到审批意见后,2日内制作《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批复》转(县)市局/征管组/申报征收岗,并上报省局备案。 |
|
10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征管科/申报征收岗 |
征管科/申报征收岗收到批复后,2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11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3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传递相关资料 |
|
12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征管科/申报征收岗、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将审批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归档保存,其中税务分局/征管组管理岗保管批复及回证,市局征管处/申报征收管理岗保管批复、《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况汇总表》以及其他附报资料。 |
|
|
|
|
|
9、延期申报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初审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的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当场初审下列相关资料:(1)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或不能按期报送报表的相关证明材料;(2)书面申请;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应立即将受理的延期申报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并传给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3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延期申报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同时将延期资料分配至税收管理员岗。 |
|
4 |
初审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收到资料后,在1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审核工作。(1)符合条件的,将资料传递至综合岗,进入审批过程;(2)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各种途径直接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资料。 |
|
5 |
审核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综合岗1日内审核后,报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审批。 |
|
6 |
审批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 |
当场进行审批是否可以延期申报。对批准延期申报的同时确定其应预缴的税款。 |
|
7 |
资料传递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当日将审批完毕的资料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8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申报征收岗 |
收到资料后,2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同时开出税收缴款书转与审批资料同时送达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应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送达后将资料移交申报征收岗,并在申报结算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对预缴时多缴的税款,按照税收退还流程处理。 |
|
9 |
资料归档 |
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10、定期定额核定及调整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表格发放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对新办纳税人,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对申请定额调整的纳税人发放《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并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定额核定事项。 |
|
2 |
核定定额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经营行业、经营成本、地段、经营规模等条件,在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摸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有变化,需要调整营业额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重新核定定额。 |
|
3 |
定额初步公示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
|
4 |
上级核准 |
征管科/评估(定)管理岗 |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经市局征管科审核批准。 |
|
5 |
信息录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传递到税务分局的资料,税务分局/综合岗根据征管科传递定额名单在1日内将核定或调整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
|
6 |
下达定额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
|
7 |
公布定额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布。 |
|
8 |
典型调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
|
9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县市局/征管科 |
将有关资料归档。 |
|
|
|
|
|
11、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申请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发票管理岗受理纳税人初次提出购领发票申请,当场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购领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办理初次发票领购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2)经办人身份证明;(3)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对初审合格的移交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
2 |
初审 |
管理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需要调查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应二人以上)等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对审核确认结果及申请材料传递给分局分局长岗。 |
|
3 |
审核 |
管理分局/分局长岗 |
分局长岗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
|
4 |
发放发票领购簿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根据审核结果,通知纳税人领取《购领发票申请表》。
根据《购领发票申请表》,当场向申请人发放“发票购领簿”。需使用电脑税控发票的,根据审核结果,向纳税人提供税控软件,并登记发放底册。发放电脑税控装置时,应向纳税人同时发放软件安装宣传资料,告知纳税人安装的步骤;若纳税人仍不清楚的,则在办税服务厅予以模拟安装演示。若纳税人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需上门维护的,则由电脑公司上门维护。 |
|
5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按程序移交归档。 |
|
|
|
|
|
12、纳税人自印发票资格认定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发票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自印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当场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根据初审结果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发给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发票自印资格申请需报送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领发票资格认定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4)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需提供自行设计的票样;(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每日将受理的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并传给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转送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3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于当日将资料传递至(副)分局长岗。 |
|
4 |
任务分配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根据传来的资料,按照税收管理员的分工,安排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 |
|
5 |
调查审核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对纳税人提供的自印资格资料进行审核,需要调查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应二人以上。税收管理员岗审核调查时间应在3日内结束。符合条件的,上报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审核。 |
|
6 |
审核 |
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
对税务分局上报的材料2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局征管处/发票管理岗审批。 |
|
7 |
审批 |
市局征收管理处/发票管理岗 |
征收管理处/发票管理岗在3日内对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进行审批。征收管理处/发票管理岗审批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与其他资料一并传递至县市局/征管组/发票管理岗。 |
|
8 |
文书传递 |
征管科/发票管理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收到市局征收管理处/发票管理岗传递的资料后,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审批结果告知相应税收管理员,同时再将资料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9 |
资料转送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当日将审批后的文书转送并交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 |
|
10 |
信息录入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根据传来的资料,1日内将信息录入微机。录入完毕之后,交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送达纳税人。 |
|
11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收到资料后,在3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符合条件的,根据纳税人需求,告知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 |
|
12 |
刻发票专用章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依照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所持的《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给纳税人开具 “证明”,告知其到指定地点刻发票专用章。注意核实自印纳税人以前是否已刻印章。 |
|
13 |
发放发票领购簿等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根据申请人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当场向申请人发放“发票领购簿”。 |
|
14 |
资料归档 |
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按程序移交归档。 |
|
|
|
|
|
13、发票缴销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核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副)主任岗 |
发票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发票缴销申请资料,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发票管理岗对收缴的空白发票进行剪角处理,审核完毕后将发票缴销数据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当场退还纳税人一份《发票缴销登记表》。1日内将另两份《发票缴销登记表》及收缴的空白发票报办税服务厅/(副)主任岗审核后上报市局征管科。 |
|
2 |
审批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1日内对税收管理员缴销的空白发票与缴销表中的数量以及领购数量等进行核对。填写审批意见,将一份《发票缴销登记表》传递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将收缴的空白发票妥善保存。 |
|
3 |
发票监毁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县市局/监察室/主任岗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定期制作《税务机关发票(存根)销毁登记表》,报征管科科长审批同意后,与监察室主任一同将收缴的空白发票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
|
4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14、发票核销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受理纳税人因发票遗失、被盗、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提请的发票核销申请,发放并辅导填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
|
2 |
初审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当场对下列附报资料和复印件进行初审: 1、纳税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提供的挂失声明报样、遗失证明材料、《发票购领簿》; 2、纳税人因火烧、盘亏、毁灭等原因申请核销发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票购领簿〉〉等。 |
|
3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每日将受理的资料按照管辖税务分局进行整理,并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由其转送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4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同时将资料分配至(副)分局长岗。 |
|
5 |
调查安排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根据传来的资料,按照税收管理员的分工,安排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 |
|
6 |
调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3日内进行核销调查。需要处罚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后1日内进入审核过程;不需要处罚的,1日内进入审核过程。 |
|
7 |
审核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
|
8 |
审批 |
县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
3日内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发票核销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审批完毕后将审批结果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
9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1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受理该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
10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3日内将审批完毕的文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
11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按程序移交归档。 |
15、发票停限供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提出建议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对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情形的,及时制作《收缴、停(限)供发票审批表》,提出停(限)供发票建议,并将资料传递至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税务稽查过程中涉及本事项的,参照本流程处理,由稽查局启动本流程。 |
|
2 |
审核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 |
收到资料后,1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 |
|
3 |
停供信息录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接到资料后,1日内制作《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同时将停供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分别传递至税收管理员岗。 |
|
4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在3日内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
5 |
执行停限供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严格执行停止发票发售工作。 |
|
6 |
督办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若纳税人未消除违法行为,继续执行停止发售发票工作;若纳税人已消除违法行为的,进入提出解除建议过程。 |
|
7 |
提出解除建议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自纳税人已消除违法行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解除收缴、暂停(限)供发票审批表》,报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审核。 |
|
8 |
审批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 |
收到税收管理员岗传递的《解除收缴、暂停(限)供发票审批表》及附列资料后,当场进行审核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岗。符合条件的,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交税收管理员岗送达纳税人。 |
|
9 |
解除信息录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综合岗1日内将解除停供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解除停限供发票。 |
|
10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收管理员岗将《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1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恢复正常发售发票。 |
|
11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将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16、非正常户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接收信息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每月整理对催报催缴无效且查无下落的纳税人信息。 |
|
2 |
建议认定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依据实地调查资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副)分局长审核。 |
|
3 |
初审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在2日内对非正常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分局长岗审批。 |
|
4 |
资料审批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相关资料3日内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将资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返回建议认定过程。 |
|
5 |
信息录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审批后,1日内将非正常户信息录入微机。 |
|
6 |
跟踪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3个月内进行两次实地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3个月内仍查无下落的,可以汇总报至征管科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查有下落的或自行出现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解除认定申请表”传递至税务分局/综合岗。 |
|
7 |
解除审核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2日内对非正常户解除建议进行审核,并将信息录入微机。 |
|
8 |
监督检查 |
县市局/征管科/登记管理岗 |
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非正常户认定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已认定为非正常户仍在经营的,应要求税务分局进行处理。 |
|
9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将有关资料归档。 |
17、办理电子申报缴款方式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申领协议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纳税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徐州市财、税、库、银联网TIPS系统企业单位委托扣缴税费(暨网上申报)协议书》。税收管理员提供签约协议 |
|
2 |
确定纳税账户 |
银行、纳税人 |
我市范围内采用TIPS系统网络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新沂市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结算帐号可以作为纳税签约账户(目前建行只有营业部可以签约)。 |
|
3 |
协议签定 |
税务分局/综合岗、信息科/软件维护岗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征管科/登记管理岗 |
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金融机构三方签订《徐州市财、税、库、银联网TIPS系统企业单位委托扣缴税费(暨网上申报)协议书》,各方盖章后,三方各存一份。征管科/登记管理岗将纳税人信息传递至信息科/软件维护岗产生授权码,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将授权码传递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岗将纳税人签约信息录入三方协议录入软件,协议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综合岗每月底将协议报送征管科/登记管理岗,登记管理岗审核,送银行签约。签约时,税务机关、纳税人、银行在协议上盖章。 |
|
4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将上述资料归档。 |
|
|
|
|
|
18、税收收入退库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退库资料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书”及相关退库资料。(1)即时审核“退税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正确。(2)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a)减免税退库:审核有无减免税批文、入库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b)汇算清缴退库:审核有无汇算清缴资料、入库税款的税票复印件;(c)误收退库:审核应退税款的《纳税申报表》、入库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等。资料齐全的,1日内转交主管税务分局 |
|
2 |
初审退库资料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税务分局/收管理员岗:
按规定做好各类减免税及其他原因发生的退税等事项的实地调查上报工作。按规定做好对各类减免税纳税人其享受减免税范围条件和减免税申报核算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按规定做好对各类退税纳税人应征税收入申报缴税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 |
|
3 |
审核退库资料 |
县市局/税政科/地方税管理岗 |
收到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传递的税款退还提请后,在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传递到计划财务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税务分局补正。 |
|
4 |
填开收入退还书 |
计划财务科/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
根据审批后的退税资料(本岗留存相关复印资料,以便查核),在企业提供印鉴后,在1日内填写“收入退还书”。 |
|
5 |
办理退库手续 |
计划财务科/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
根据“退税申请书”和“收入退还书”等退税资料在2日内办理完毕退库手续,再根据国库退回的收入退还书录入省局征管信息系统,进行销号。 |
|
6 |
资料归档 |
计划财务科/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 |
按月将收入退还书、本岗留存的退税资料归档留存。 |
|
|
|
|
|
19、减免税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接受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根据纳税人递交的申请资料鉴定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减免范畴以及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对不属于减免范畴以及依法不须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当场对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依法应于受理的,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当场审核申请资料: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税款入库凭证或缓征审批资料、报告期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年检报告书等相关附列资料。对申请资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规范的,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规范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开具《补正资料告知书》,要求其补齐或补正,再予以受理。资料齐全的1日内移交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 |
|
2 |
调查 |
税务分局/综合岗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1日内将资料转交管理员岗,税务分局/管理员岗收到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初审。 |
|
3 |
初审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管理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税政科/科长岗;不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退回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 |
|
4 |
审核 |
税政科/科长岗 |
对管理科传递来的材料5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审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退回主管分局)。按照审批权限,属于县市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批的,提交县市局/局长岗(县市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岗);对属于上级减免税审理委员会审批的,上报徐州市局。 |
|
5 |
审批 |
县市局/局长岗(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岗) |
县市局/局长岗(分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主任岗)收到材料后10日内召开本本局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审批后,将材料传递回本局/税政科/税政法规岗。 |
|
6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根据市局减免税审理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制作有关审批文件,(收到徐州市局审批文件,2日内制作转发文件,)将收到的审批材料于2日内登记、归档,按要求制作有关回复文件,传递至税务分局/综合岗。 |
|
7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综合岗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收到回复文件后,1日内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3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
7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税政科/相关税种管理岗 |
将上述资料归档。 |
|
|
|
|
|
2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申请减免税:
(一)《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请资料分类整理,转送其他税务分局/综合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2 |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纳税服务中心传递来的申请资料登记,当日传递到分局长。 |
|
3 |
|
税务分局/分局长 |
对综合岗传递来的申请资料,当日安排相关税收管理员实施调查,调查工作需要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执行。 |
|
4 |
调查核实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在接受调查任务后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减免税意见,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初审。 |
|
5 |
初审 |
税务分局/分局长 |
初审后,签署意见,2日内将材料上报县市局/税政科/地方税管理岗。 |
|
6 |
审核 |
县市局/税政科/地方税管理岗 |
收到资料后,在3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分管局长审批。 |
|
7 |
审批 |
县市局/分管局长 |
收到资料后,2日内审批。 |
|
8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税政科/地方税管理岗 |
将审批的结果进行汇总,将审批文书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综合岗/ |
|
8 |
信息录入 |
管理分局/综合岗/ |
根据传来的减免税审批结果,修改纳税人纳税鉴定信息。将审批结果资料《下岗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传递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同时向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提供已审批纳税人定额信息。其他资料由管理分局归档。 |
|
9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3日内将资料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
10 |
减免期满维护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日常对减免税纳税人的税收减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及时向税收管理员进行提示,同时将纳税项目鉴定修改信息传递管理分局/管理员岗 |
|
11 |
日常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日常对减免税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减免期满纳税人督促其按时缴纳税款。 |
|
12 |
信息修改 |
管理分局/综合业务岗或管理员岗 |
根据传来的信息,进行数据维护。 |
|
13 |
发票发售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对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款总额在8000元限额内的,可直接供应发票;超过限额的,先征税后发售发票。 |
|
14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征收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分别将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21、税前扣除管理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关于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等税前扣除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当场进行申请资料完整性、填写规范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告知领取批复的时间和地点;对资料不齐、内容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要求其补齐或补正。1日内转交管理分局 |
|
2 |
调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在接受调查任务后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初审。 |
|
3 |
初审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管理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征管科/科长岗;不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退回管理科重新调查。 |
|
4 |
审核 |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对税务分局传递来的材料3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属于税务分局审批的,提交县市局/分管局长岗审批;属于市局审批的上报市局审批。 |
|
5 |
审批 |
县市局局/分管局长岗 |
收到材料后3日内审批,将材料传递回本分局/征管科/税政法规岗。 |
|
6 |
审批 |
市局税政二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个人所得税管理岗) |
对县市局上报来的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实地调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10日内传递给本处处长岗。 |
|
7 |
审批 |
市局税政二处/处长岗 |
对传递来的材料3日内进行复审。对市局有权审批的,提出审批意见,报送市局/分管局长岗审核;对应报送省局审批的提出复审意见,传递回本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个人所得税管理岗)上报。 |
|
8 |
资料传递 |
市局税政二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个人所得税管理岗) |
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审批手续、登记,3日内传递至相关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应报送省局审批的,3日内上报省局相关税政处室;收到省局审批文件,3日内转发相关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
9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将收到的审批材料于3日内登记、归档,需回复纳税人的审批表传递至税务分局/综合岗。 |
|
10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收到资料后, 3日内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
11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市局税政二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个人所得税管理岗 |
将上述资料归档。 |
|
|
|
|
|
22、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纳税人申请调整)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纳税人关于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相关申请审批表,当场对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规范的,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告知领取批复的时间和地点;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要求其补齐或补正。1日内转交主管税务分局 |
|
2 |
调查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在接受调查任务后15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初审。 |
|
3 |
初审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管理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5日内传递到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不符合条件的,最迟5日内退回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 |
|
4 |
审核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对税务分局传递来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5日内报送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
5 |
审批 |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收到材料后5日内审批,将资料传递回本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
6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将收到的审批材料于5日内登记、归档,需回复纳税人的审批表传递回税务分局/综合岗,综合岗将审批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
|
7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收到审批后的资料后,10日内送达纳税人。 |
|
8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23、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税务机关决定调整)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决定调整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 |
在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按照查账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决定调整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按要求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提出调整意见,随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材料一起传递给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审理或审核。 |
|
|
稽查局/稽查员岗 |
在税务稽查中发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按照查账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决定调整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按要求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提出调整意见,随税务稽查案件材料一起传递给稽查局/审理岗审理。 |
|
2 |
资料传递 |
稽查局/审理岗 |
在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结束后3日内将《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传递到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
3 |
审核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对传递来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材料进行登记、初审,3日内报分管局长审批。 |
|
4 |
审批 |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收到材料后2日内审批,将材料传递回本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
5 |
资料传递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将收到的审批材料于3日内登记、归档,将需要交给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传递到税务分局/综合岗,综合岗将审批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
|
6 |
文书送达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收到《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3日内送达纳税人。 |
|
7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税政科/所得税管理岗 |
将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24、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受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资料,当场审核申请资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纳税人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或行驶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申请表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资料。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对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传递来的申请资料分类整理,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 |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纳税服务中心传递来的申请资料登记,两日内传递到分局长。 |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综合岗传递来的申请资料登记,当日将调查任务安排到相关税收管理员(或有关管理人员)。 |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在接受调查任务后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初审。 |
|
3 |
调查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管理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税政科/科长岗;不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退回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 |
|
4 |
审核 |
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对税务分局传递来的材料在5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提交税政科/科长岗审批。 |
|
县市局/科长岗 |
收到材料后7日内审批,将材料传递回本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
5 |
审批 |
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对审批同意的,填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于5日内登记、归档,对于符合条件的填写《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需回复纳税人的审批表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同时将需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审批信息书面传递到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按月将新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上报一份给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
|
6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1日内将资料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收到资料后,1日内将数据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
|
7 |
信息录入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收到资料后,3日内将(《审批表》和《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资料传递档案管理岗 |
|
8 |
文书送达 |
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 |
按程序将移交资料归档 |
|
|
|
|
|
25、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对来年审的纳税人发放相关表格资料并辅导填写,当场审核年审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发票领购簿、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年度财务报表、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对递交材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规范的,开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告知领取年审批复材料的时间和地点,受理当日将材料传递到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对递交的材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要求其补齐或补正;未按时报送的,按程序将信息传递给税收管理员岗位。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对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传递来的年审材料分类整理,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 |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办税服务厅/综合岗传递来的年审材料登记,1日内传递到分局长。 |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综合岗传递来的年审材料登记,当日将审查核实任务安排到相关税收管理员岗。 |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在接受审核任务安排后,审核下列内容:(1)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纳税情况;(3)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财务核算情况;(4)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审核符合要求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拟办意见,5日内将全部材料报分局长岗。 |
|
3 |
审核 |
税务分局/分局长岗 |
对税收管理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若无意见,最迟于次日内传递到市局/税政科/科长岗;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最迟于次日内退回管理员重新审核。 |
|
县市局/分管局长
县市局/税政科/科长岗 |
对管理科传递来的材料在5日内审批(审核),分管局长审批传递给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
4 |
审批 |
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对审批同意的,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将有关材料登记、归档,同时将《自开票纳税人审批表》、加贴了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薄等在3日内传递至办税服务厅/档案管理岗,进入发放年审文书环节;审批不同意的,最迟次日内转税务分局/进入限期整改环节。 |
|
5 |
资料传递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自开票纳税人资料经审批为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代开。整改期限结束后10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传递到税务分局/分局长岗,重新进入审核审批程序。 |
|
6 |
限期整改 |
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自开票纳税人整改后,仍被审批为不合格的,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将有关材料登记、归档,同时将回复材料在3日内传递至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进入发放年审文书环节。 |
|
7 |
取消资格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1日内将资料传递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
8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收到资料后,1日内将数据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之后将资料传递至发票管理岗。 |
|
9 |
信息录入 |
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岗 |
收到审批完毕的资料后,3日内将文书送达纳税人。 |
|
10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及时将送达资料传递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
15 |
资料归档 |
县市局/税政科/营业税管理岗 |
将上述资料归档。 |
26、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核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受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发放并辅导纳税人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对变更税务登记填报的有关税务登记表及其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初审。纳税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详见《税务登记操作办法》。在审核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准确确定纳税人地方税收入级次和主管地税分局,对符合变更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资料完整)的,窗口承办人员应予以直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和开具发票。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领取通知单》,通知纳税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前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资料不全的设立申请,承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告知拒办原因。 |
|
2 |
录机发证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登记信息,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发证时,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事项,接受税收管理和服务。 |
|
3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登记管理岗录机、打证等工作处理完毕,将变更纳税人信息通过纳税信息服务管理系统,传递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
4 |
管户确认 |
税务分局/(副)分局长岗 |
(副)分局长对传递来的变更纳税人资料,同时将确定的相应管户税收管理员名单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 |
|
5 |
查勘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根据系统传来的变更纳税人资料,进行复核或实地查勘,补正(齐)相关内容、资料,对纳税鉴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补充完善。认为系统内税务登记资料不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查勘,填写《税务登记实地查勘情况表》,需到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的,应做好调查记录,如果纳税项目鉴定需要调整的,填写《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并在查勘后1日内将资料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
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非主动上门申请变更登记的的纳税户,应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即时传递登记管理岗,启动变更登记流程。 |
|
6 |
资料传递及信息修改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收到税务登记信息修改资料后,对税务登记信息中基本资料信息(五部分)当日通过“变更”登记进行维护。纳税项目鉴定内容变动的,审核《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后,1日内进行鉴定修改。税务分局综合岗也可将自行发现的纳税项目鉴定问题和意见,通过《纳税项目鉴定调整表》的形式与管理员核对后,进行修改。 |
|
7 |
资料归档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将变更登记资料按分局、按受理顺序、按月分类整理归档。对处罚资料传递综合服务组/档案管理岗归档。 |
27、工商信息传递与核查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审核 |
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按月7日前与市工商局联络,受理市工商局传递上月的工商登记资料,审核受理的工商传递资料的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
|
2 |
传递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 |
审核后,3日内将市工商局传递来的工商登记资料,按照地域管辖与行业管辖,将市工商登记信息按照管理分局进行整理分配,形成资料上传FTP纳税服务中心/登记管理岗文件夹下,供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下载使用 |
|
3 |
分配核查任务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及时接收工商传递资料后,将登记信息按照地域、行业进行分类,对应分配到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进行核查落实。 |
|
4 |
核查落实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负责工商传递信息的核查落实工作。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及时纳入日常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启动税务登记流程进行管理;对于未能找到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制作工商传递落实文书资料,将工商传递落实情况传递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综合业务岗将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征管科 |
|
5 |
资料归档 |
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税务分局/档案管理岗 |
将上述相关资料传递办税服务厅/档案管理岗、税务分局/档案管理岗执行资料归档。 |
|
|
|
|
|
28、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办税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
受理备案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资料,在接收备案人报送备案资料室,应即时进行完整性和实效性审核,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制作《新沂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应制作《新沂市地方税务局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正资料,并责令其限期内补正。将收到备案资料2日内制作传递清单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 |
|
2 |
资料传递 |
税务分局/综合岗
税务分局/管理员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接到上述资料经初审后,1日内传递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10日完成审核、登记备案、《新沂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或者《新沂市地方税务局补正资料告知书》的文书制作并传递给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综合岗传递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送达备案人,送达后将送达资料交税务分局/综合岗。 |
|
3 |
送达 |
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如果备案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文书,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岗,应将《新沂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或者《新沂市地方税务局补正资料告知书》交税务分局/综合岗,税务分局/综合岗交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备案人。 |
|
4 |
管理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 |
对备案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应5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备案人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定处理后启动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流程。对备案人进行跟踪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同时对纳税人备案资料进行台帐管理 |
|
5 |
资料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 |
|
|
|
|
|
29、申报纸质资料传递流程
|
序号 |
办税流程/
环节 |
部门/岗位 |
办 税 标 准 |
|
1 |
受理申请 |
办税服务厅/申报资料受理岗 |
负责受理上门申报纸质资料的受理,对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承担受理审核责任。对网上申报企业按期报送的纸质资料,应制作《纸质资料报送回执》交纳税人作为报送依据。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补充完整,对于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的予以传递。 |
|
2 |
资料传递 |
办税服务厅/申报资料受理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办税服务厅/申报资料受理岗按照管辖税务分局整理申报纸质资料,每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综合岗传递纳税人申报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
|
3 |
资料分配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配至税收管理员岗。 |
|
4 |
调查核实 |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税务分局/综合岗 |
3日内对接收的申报企业按期报送申报纸质资料进行详细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将资料传递至税务分局/综合岗;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使资料完整、齐全、规范,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按户整理,然后传递税务分局/综合岗。 |
|
5 |
装订归档 |
税务分局/综合岗 |
税务分局/综合岗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
|
6 |
档案管理 |
纳税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岗
税务分局/综合岗 |
一、二、三分局申报资料整理装订后于次年二月底之前交纳税服务中心统一归档管理,其他单位在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
|
|
|
|
| |